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明確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若干事項的通知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文件
浙消〔2023〕23號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關于明確公眾聚集場所
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
若干事項的通知
各市消防救援支隊: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消防救援隊伍服務保障創(chuàng)新深化改革攻堅開放提升十條措施》,深入推進消防領域“放管服”改革,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若干事項明確如下:
一、申請途徑
申請人可以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電腦端或者“浙里辦”手機端APP進行線上申報,申報時需使用法人(單位)賬號登錄。
二、申請材料
依照法律法規(guī),申請人應提交《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營業(yè)執(zhí)照、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等材料。根據我省“放管服”改革和“網辦”“掌辦”相關要求,對前述材料做出如下規(guī)定:
?。ㄒ唬豆娋奂瘓鏊度胧褂谩I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通過在線填表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獲取,其余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檢查時提交。對于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可以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獲取的,可以不要求申請人在線提交。消防救援機構在受理時應告知申請人在現場檢查時未按要求提交的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與承諾內容不符處理。
?。ǘ﹫鏊矫娌贾脠D和場所消防設施平面應為符合規(guī)范標準的竣工圖紙,包括原平面圖、裝修平面圖、裝修詳圖及消防系統水施、電施、設施竣工圖紙。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公眾聚集場所,可采用比例準確、圖例明晰、與現場實際相符的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但需加蓋單位公章或經場所負責人簽名。
?。ㄈ┥暾埲送ㄟ^在線提交電子材料的,可不提供紙質材料,提供的電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在現場檢查時補正。
三、辦理方式
申請人可自行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程序規(guī)定進行審批。
?。ㄒ唬┻x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申請人在線填寫《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許可條件的承諾。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自作出許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規(guī)則》進行核查,現場核查應當通知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核查情況與承諾內容相符的,將該單位(場所)納入“雙隨機”抽查范圍。核查發(fā)現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符合臨時查封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同時自核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許可,制作送達《撤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許可決定書》。
?。ǘ┻x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申請人在線填寫《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消防安全檢查規(guī)則》對該場所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yè)決定書》。
四、建筑合法性
?。ㄒ唬﹫鏊诮ㄖ敒楹戏ńㄖ?,并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文件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消防竣工備案材料)作為建筑合法性證明。
場所所在建筑擴建(含加層)或者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屬于城市建設用地大類之間變更用途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規(guī)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性材料。
場所所在建筑屬于村(居)民自建房的,應當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鄉(xiāng)鎮(zhèn)(街道)出具的合法性材料。
?。ǘ┫谰仍畽C構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核查場所所在建筑的合法性,不符合要求的,依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guī)定》作出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yè)的決定;申請人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按照承諾內容與實際不符處理。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抄送同級自然資源、建設、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
五、重新申請
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或場所名稱、地址、消防安全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既有建筑改造不改變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宜執(zhí)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時的消防安全水平。
場所所在建筑為合法建筑,對于僅變更場所名稱或消防安全責任人的,申請人提交《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并作出場所面積、用途、消防設計未改變承諾,直接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六、其他
建筑面積未達到200平方米的公眾聚集場所,可以不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其主動申請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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